财联社1月7日电,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试行)》。其中提到,各区域不能限制产品和要点跨地区自由流动,不能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当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产品和服务,不能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当地商品或特定商品保护与变相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各区域不能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能需要经营主体需要在某地登记注册,不能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中止办理步骤、故意拖延办理、违规拓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地区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附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试行)》